盱眙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盱眙是全国最早建县的县份之一,距今已有2200多年。春秋时,盱眙名“善道”,属吴国,曾是诸侯会盟的地方;战国时,越灭吴,盱眙属越国;后楚国东侵扩地至泗上,盱眙为楚邑。秦始皇统一中国,实行郡县制度时,盱眙建县,县名初为“盱台”(台,音怡),后为“盱眙”。境内有都梁山,山上盛产都梁午草(即泽兰),隋大业初,炀帝在盱眙置离宫——都梁宫后,盱眙别称“都梁”。历史上,盱眙曾建过都,升过郡、军,还有州、郡在盱眙设治。民国时,安徽省第六、四、九行政督察区先后设治于盱眙。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淮南路东行政公署也曾设在境内。1955年,盱眙县由安徽省划归江苏省,先后隶属淮阴专区、六合专区,后又隶属淮阴地区。1983年,江苏省实行市管县体制,盱眙县隶属淮阴市。2001年1月,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后,盱眙隶属淮安市。盱眙县辖14个镇、5个乡:盱城镇、马坝镇、官滩镇、旧铺镇、桂五镇、管镇镇、河桥镇、鲍集镇、黄花塘镇、明祖陵镇、铁佛镇、淮河镇、仇集镇、观音寺镇、维桥乡、穆店乡、王店乡、古桑乡、兴隆乡;三河农场。